1、我方预披露的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也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也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我方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
2、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如我方实施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的,承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在联交所办理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手续。
5、我方同意联交所通过网络、报纸或其他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对外推介。
6、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规定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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